福建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到2012年,全省县及县以上中医医院业务用房基本达到国家标准,配置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适宜设备和实用人才;到2020年,健全和完善全省中医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中医专项经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设区市、县(市、区)也应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经费;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中医辨证论治费、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省药监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其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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