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 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 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 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 技术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 医疗事故防范与报告制度;
(六)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七)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八) 就诊患者登记制度;
(九) 财务、收费、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十) 其他有关制度。
第十四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规范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等。
第十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中医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2010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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