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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局三定方案确定

日前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获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该局仍为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其职责有所调整,在原来6个司室基础上,新增规划财务司。

职责调整包括三项内容: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职责;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职责,提高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该局的主要职责:一是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参与国家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二是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订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三是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拟订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四是负责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拟订民族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五是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参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六是组织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七是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国家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八是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九是组织开展中医药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和与港澳台的中医药合作。十是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该局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司、规划财务司、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司)、科技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7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和机关党委。

新增设的规划财务司,主要起草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办部门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有关重点项目;组织开展中药资源的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办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有关工作。

该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咨询电话:010-8726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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