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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做好企业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来源公示的通知

食药监办安函[201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4月27日,国家局明确要求,所有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示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来源。为此,请各省局尽快明确公示方式,督促企业及时上报信息,于2012年5月15日前落实此项工作。公示可发布在省(区、市)局或地市局网站。发布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保证信息准确、全面。已停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可暂不公示,但要作出说明,一旦恢复生产则必须及时公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咨询电话:010-8787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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