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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贞节观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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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社会中,性压抑和性禁锢总是和对女子的压迫和束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这种情况源远流长,但是在宋代尤为突出。

一、男女有别的戒律

对女子的性压迫,首先强调她们与异性的隔离与疏远,严防非夫妇关系的两性有过多的接触,更不允许女子与自己丈夫以外的任何男子发生爱情与性关系了。可是,“男女授受不亲”,虽然应该是对男女都是同样的要求,但实际上只要求女子而不要求男子,男子眠花宿柳、纳妾买婢还被认为是风流韵事。

这种“男女有别”、“设男女之大防”的礼教一直被认为是儒家思想,其实,儒家的老祖宗孔、孟并非完全如此。孟子就有“王如好色,与百姓同之”的开明思想,一部《论语》中也无一言及男女大防。虽然孟子的“男女授受不亲”被后世道学家们大肆引用,但是,《孟子·离娄上》又有这样的话:

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欤?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授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授,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授之以手,权也。

以上这段论述还较为开明,虽然提出“男女授受不亲”,但嫂子落水快淹死时,必须拉她、救她,这是“权”(变通),否则,见死不救,就是豺狼。这种观点还算是有人性的,不像宋代以后在这方面已荒诞到灭绝人性的程度。

儒家是讲究“礼”的,但孟子认为食、色这些人类最基本的要求也有重于礼的时候。有人问屋庐子食、色与礼相比孰重,屋庐子认为礼重,于是那人问道:“以礼食则饥而死;不以礼食则得食,必以礼乎?亲迎则不得妻,不亲迎则得妻,必亲

迎乎?”屋庐子不能对,跑去请教孟子,孟子认为很容易回答:

金重于羽者,岂谓一钧金与一舆羽之谓哉?取食之重者与礼之轻者而比之,奚翅食重?取食之重者与礼之轻者而比之,奚翅色重?

这段论述的意思是不能一般地、抽象地讲谁比谁重,而要看具体情况。孟子又教屋庐子去反问那人:“紾兄之臂而夺之食则得食,不紾则不得食,则将紾之乎?逾东家墙而搂其处子则得妻,不搂则不得妻,则将搂之乎?”意思是说,如果搞了亲迎的婚礼反而会得不到妻,那不妨变通一下,不搞也可,因为得妻为重,举行婚礼与否为轻;可是,如果非要爬过墙去对东邻少女施行非礼才能得妻,那就只好不得妻了。这里,把原则问题与非原则问题区分开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还是比较辩证的、合情合理的。

这是“男女授受不亲”最初的概念。以后,《礼记》把“男女授受不亲”的思想具体化、规范化了,如《曲礼》说:

男女不杂坐,不同椸,不同巾栉,不亲授。叔嫂不通问,诸母不漱裳,外言不入于棞,内言不出于棞。女子许嫁,缨非有大故不入其门。姑姊妹女子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

这就是说,一家之中,共同生活的男女成员不能随便坐在一起,不能将衣服挂在同一个衣架上,不能使用同一个巾帕和梳子,不得手接手地递东西。叔嫂之间不答话。男子在外做官,不与女子谈论政事,母、妻、女也不得参与政事。女性的家务琐事,男子亦不应过问。女子年十五许嫁他人后,除非遇到夫家有疾病、突变,否则不得进未婚夫家门,更不许与未婚夫相见。女子出嫁后回家,兄弟不得与之同席而坐,同器而食。这些束缚实在太严格了。

《内则》也规定,男女成员只有在祭祀和治丧时才允许相互递接器物,平时不允许亲手递东西,而且不得共用一口井,不在一起洗浴,不得睡在一个寝席之上,不得互借东西,不得共用一套衣服,女子如果出门办事,必须用布或袖子遮着[FS:PAGE]脸面,不让别人看见。晚上出门,要点上蜡烛,行路走在道左。

到了宋代以后,男女之别更加严格了。司马光的《涑水家仪》规定:

凡为宫室,必辨内外,深宫固门。内外不共井,不共浴室,不共厕。男治外事,女治内事。男子昼无故,不外私室,妇人无故,不窥中门。男子夜行以烛,妇人有故出中门,必拥蔽其面。男仆非有缮修,及有大故,不入中门,入中门,妇人必避之,不可避,亦必以袖遮其面。铃下苍头但主通内外言,传致内外之物。

从以上这一段可以看到,女子被禁闭的天地是多么森严,在这种情况下,女子的人性、心理、尊严、自由都被扭曲了。

宋代有个名叫郑绮的人,通春秋穀梁学,曾撰合经数万言,以事亲极者善称于世。他立下不少家规,六世孙、七世孙、八世孙陆续成文、完善,形成了传至今世的一百六十八则《郑氏规范》,其中对女子的束缚和压抑充分地反映出宋代中后期以及影响后世的许多观念:

子孙有妻子者,不得更置侧室,以乱上下之分,违者责之。若年四十无子者,许置一人,不得与公堂坐。

家中燕享,男女不得互相劝酬,庶几有别。若家长舅姑宜馈食者,非此。

诸妇必须安详恭敬,奉舅姑以孝,待姊姒以和。无故不出中门,夜行以烛,无烛则止。如其淫狎,即宜屏放。若有妒忌长舌者,姑诲之;诲之不悛则责之;责之不悛则出之。

诸妇媟言无耻,及干预阃外事者,当罚拜以愧之。

诸妇工作,当聚一处。机杼纺绩,各尽所长,非但别其勤惰,且革其私。

主母之尊,欲使家众悦服,不可使侧室为之,以乱尊卑。

诸妇之于母家,二亲存者,礼得归守,无者不许。其有庆吊,势不得已者,则弗拘此。

女子年及八岁者,不许随母到外家,余虽至亲之家,亦不许住。

世人生女,往往多至淹没,纵曰女子难嫁,荆钗布裙,有何不可;诸妇违者议罚。

男女不共圊溷,不共湢浴,以仅其嫌。春冬则十日一浴,夏秋不拘。

男女不亲授受,礼之常也,诸妇不得刀镊工剃面。

以上这些重重规范,使女子形成与除丈夫以外的男子必须疏离、隔绝的心理,并且与守节联系在一起,认为如果违反了“男女授受不亲”,就是被污,就是失节。五代时有个“寡妇断臂”的故事,说一个女子运送丈夫的灵柩回家,夜投逆旅,旅店主人拒而不纳,牵了她的手臂令出,她就拿起刀来斫去自己的这条手臂,说是被男人玷污了。这在五代并不普遍,但到了宋代被当作“楷模”大力宣扬。经过宋代的提倡,此风日盛,到了元代又出了一个“乳疡不医”的事可与前事相比,元明善作《节妇马氏传》云:“大德七年十月,乳生疡,或曰当迎医,不尔且危。马氏曰:吾杨氏寡妇也,宁死,此疾不可男子见。竟死。”体肤给男子看见,都认为是被污辱,宁可付出生命的代价,真是汨没人性至极。这种现象,不独宋、元,明、清之际发生也不少;不独中国,外国发生也不少。19世纪美国第一个女医生的出现,就是因为她的女友私处有病,由于当时没有女医生而拒绝求医,最后死去,她哀女友之不幸,才发愤学医、行医的。可见,中外性文化也有相似之处。

二、“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男女授受不亲”实际上是和女子贞节联系在一起,并为女子贞节服务的。女子贞节问题并非由宋代始。如前几章所述,秦始皇时就开始提出,在汉代女子守贞受到人们的称誉,并出现了为保护贞操而丧命的少女,如东汉时,广[FS:PAGE]汉属县县令姚超的两个女儿正守闺待字,九种彝发动叛乱,杀了姚超,掠走二女,欲逼迫二人从之。二女为了不失贞节,投?而死。

魏晋时期,女子的贞节被反复强调,《晋书·列女传》云:“夫繁霜降节,彰劲心于后凋;横流在辰,表贞期于上德”。把女子的贞洁作为“上德”。《北史·列女传》序也说:“盖女人之德虽在温柔,立节垂名咸资于贞烈”。这里的“贞烈”,既包括有夫之妇的节操,也包括未嫁女子的童贞。

到了唐代,对女子“清、贞”的要求又被写进《女论语》作为女诫,该书开宗明义第一章就说:“女子……立身之法,惟务清、贞,清则身洁,贞则身荣”。当然,当时对此尽管有一定程度的提倡,但并未形成社会普遍的舆论与民俗民情,社会上对这个问题的掌握仍较宽松,对女子再嫁并不予非议。如汉武帝时的平阳公主先嫁曹寿,寡居后,自己“与左右议长安中列侯可为夫者”,竟自己来挑再婚的丈夫。蔡文姬先嫁卫仲道,又归南匈奴左贤王,再嫁董祀,当时也不以为怪。至于唐代公主再嫁之多,早已广为人知了。

宋朝初期,对于妇女贞节的观念亦很宽泛,同前代差不多。可是到了程颐、程颢的时代,对于贞节的观念就逐渐严格起来。《近思录》载:

或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

”伊川先生(即程颐)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从此,“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就成了一句传世名言。自二程四传而至朱熹,而朱熹的论述对社会影响很大,全祖望称他的学问“致广大,尽精微,综罗百代矣。”他集宋儒理学之大成,不遗余力地倡导贞节观。当时有个叫陈师中的人,妹婿死了,朱写信给他,劝他设法叫其妹守节:

今女弟甚贤,必能养老抚孤以全“柏舟”之节,此事在丞相夫人奖劝扶植以成就之。使自明没为忠臣,